私人扣车不给怎么办
新年刚过,保定市陈京红先生就遇上了大麻烦。他借朋友郭士雄的小轿车行驶到唐县境内时,不小心追尾了马民卫先生驾驶的小轿车。原本两车损坏都不大,人也没受伤。事故经唐县交警大队处理,责任认定陈先生负全责,马先生无责任。经保险公司勘查验损,前白熊资讯网车损失3000元。但马先生却不认可,说车是新买的,要莫给置换辆新车,要莫赔偿3万元。
调解未成,交警按规定放车。2月24日,陈先生刚把车开出事故停车场门口,就被等候的马先生等人强行拦下开走。陈先生赶紧拨打110,110民警来后了解完情况,告知陈去公安局刑警队报案。3月3日,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认为这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无奈,陈先生又到唐县公安局治安科报案,治安科民警说公安部有规定,“公安不得插手经济纠纷”,同样不予立案。
至此,陈先生十分困惑,“私人暴力扣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本是公安部门的职责,难道说是地方保护,唐县公安才不立案侦查?”。于是,陈京红去咨询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杨运昌律师说,民警所说的“公安不得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的确曾多次下文,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并强调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但公安部法制司在1995年3月6日做出的《对<关于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批复法律适用》(公法[1995]24号)中明确指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对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非法扣留与经济纠纷无关的第三者所有的机动车辆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给所有人或使用人。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拒不返还所扣车辆的,根据不同情况按照破坏交通秩序罪、抢夺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予以追究。
针对陈先生的遭遇,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王现辉律师说,并非特例。工作中他也经常接到类似的咨询,因为经济纠纷而被私人非法扣车,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多不予以立案。并举例说,2014年11月,有一当事人向他咨询说,他本人的车子在去接朋友的过程中,被其朋友的债主强行扣留,而他与此债主之间根本就不认识,//www.czybx.com也无任何债务关系。随后,当事人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的答复是,这种情况,应该向当事人朋友追讨,追讨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王现辉律师认为,有了经济纠纷当事人本应该通过法院诉讼,走正规法律渠道,而不应该采取私人暴力手段扣车,这显然属于违法行为,但由于公安机关多不予以立案,从而助长了这类事件的发生。“违法行为得不到惩处显然违背依法治白熊资讯网国的精神,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苏宏盛法官认为,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之外的非法私自扣押//www.czybx.com他人财产追索债务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该条明确规定,上述行为如发生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追究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但现实中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大多发生在民事诉讼之外,对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不能按妨害民事诉讼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制止或处罚,若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私人扣车应谁管?如何正确认识插手经济纠纷与打击处理经济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刘星教授认为,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公民可请求国家执法机关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然而有些人采取了私力救济的方式,引发了许多问题。公安机关在处理经济纠纷私力救济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时,由于害怕逾越“插手经济纠纷”的界限,往往有所保留,不能果断处理。其实插手经济纠纷和打击处理经济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予以混淆。经济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是在经济纠纷基础上的一个次生性问题,它源于经济纠纷,但fOmJZ又不等同于经济纠纷,是在经济纠纷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采取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非法行为甚至报复性行为。针对经济纠纷本身,公安机关在办案中不得非法插手干预,但对经济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却不能坐视不管,否则会纵容助长违法犯罪人的嚣张气焰,还会促进民间私力扣押财物解决问题的泛滥,严重影响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甚至坐看黑恶势力的形成。所以,公安机关针对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物问题应当及时出警,对该行为予以制止,并认真调查,依法处置。当然,陈先生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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