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继承怎么办
前两天接到一个当事人电话,他和我说了一下他们家的情况,我觉得非常有意思。具体案情是这样的:他们家的房子是爷爷奶奶留下的,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其建筑面积165平方米,宅基地面积320平方米,爷爷奶奶有四个子女,除了当事人父亲之外,其余子女均将户口迁出了该村,2010年爷爷奶奶相继去世,但宅基地使用权证的使用人并未作出变更。2018年当事人的dbKbjQ当地因为政府搞开发,要征收当事人村子里的宅基地。根据拆迁办公室出具的补偿文件,被拆迁安置人有权利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补偿:一、产权置换:每个被安置人口可获得5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二、货币补偿:按房屋建筑的实际面积,每平方米5000元进dbKbjQ行补偿。现在父亲的兄弟姐妹要来分割拆迁利益,问我该怎么办?
我当时对这个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于是就一层一层的对案件展开分析:
问题一:当事人的爷爷奶奶死亡后该房屋归谁所有?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从本法条//www.czybx.com的内容可以得知,本案中,爷爷奶奶的房屋在爷爷奶奶均过世后,一直未进行分割,即房屋所有权事实上处于四个子女共同共有的状态。
问题二:谁享有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从该法条中可以看出,只有被拆迁安置人才享有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本案中由于当事人爷爷奶奶的其他三个子女的户口已经从该村集体中迁出,所以被拆迁安置人只有当事人一家三口,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一家三口有权利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问题三:除当事人的父亲外的其他子女有没有对拆迁利益的继承权?
一般情况下,无论是产权置换还是货币补偿,由于原房屋属于子女的共同共有的状态,那么对于因拆迁房屋获得拆迁利益,各子女也应当是共同共有的状态。但本案的当事人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是否可以通过选择产权安置的方式来排除其他继承人对拆迁房屋的拆迁利益的分割权。
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是可以通过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来排除其他继承人对拆迁房屋的拆迁利益的分割权的,具体分析如下:
正如前面所述,当事人一家三口是被拆迁安置人,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当事人一家有权利对安置白熊资讯网方式做出选择,即其可以选择按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按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如果当事人选择货币补偿,基于该货币补偿来源于房屋的实际面积,而该房屋又处于各子女共同共有的状态,则对于该拆迁利益各个子女均有权利要求进行分割,此种情况显然是对当事人一家不利的。
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安置方式,根据当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对于被拆迁安置的村集体的成员按照每人50平方米回迁房的安置标准进行安置。即当事人一家共可以获得150平米的回迁房。此时由于其他子女的户口在房屋拆迁以前就已经迁出该村集体,因此其他子女不具备被拆迁安//www.czybx.com置人的资格,自然也就无法请求分割该拆迁利益。
由上可知,当事人一家选择产权置换的安置方式对自己权益的维护是最有利的。但此案只是一个个例,并不代表所有的拆迁利益集成的案件都能够这么处理。如果产权置换的方式是按房屋面积进行补偿的,则要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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