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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银行现持塑料枪男子

日期:2020-11-28 15:08:33 来源:佳佳 浏览:691次 栏目:热点

昨日邢台某建设银行出现了一名持枪人员,警方接报后立马赶到现场,随后在犯罪嫌疑人家中将其抓获,同时,警方还发现犯罪嫌疑人所持枪为一把塑料仿真枪,目前警方已将犯罪嫌疑人依法刑拘,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接下来,大家可以和白熊资讯网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警方通报银行现持塑料枪男子~

警方通报银行现持塑料枪男子

警方通报银行现持塑料枪男子

11月27日,邢台南和公安发布白熊资讯网警情通报。2020年11月27日13时08分,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接报:在和阳大街建设银行营业大厅发现一名持枪人员。接报后,南和区委、区政府,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区公安局立即部署警力开展工作。经侦查,发现朱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当日19点20分,嫌疑人朱某某(男,33岁,南和区人)在其家中被抓获,民警现场收缴塑料仿真枪1把。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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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枪抢劫的可以认定为持枪抢劫吗

持假枪抢劫的不属于“持枪抢劫”。理由如下:

1、假枪不符合法定的“枪支”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而《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根据以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玩具手枪、仿真手枪等,不属于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中的“枪支”,从而,使用玩具手枪(仿真手枪)ZBRlhCmg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玩具手枪(仿真手枪)进行抢劫的,不属于“持枪抢劫”,不适用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

对于持假枪抢劫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持枪抢劫”,不但具有以上规范性文件的支持,还应该具有实质性的理由。对此,可以从刑罚目的的角度加以展开。刑法典之中设定加重刑犯罪构成当然需要依据一定的理由,而满足刑罚的目的应该也是设置加重构成的重要目标之一。一般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以报应为主并兼顾预防(即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那么,从报应的角度来看,报应的基础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持假枪抢劫的客观危害自然小于持真枪抢劫;从预防的角度来看,就特殊预防来说,其基础在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持假枪抢劫说明被告人为了抢劫,只不过是威吓对方,而并非真正意图加害对方,所以其主观恶性也比较低。而从一般预防的角度而言,由于持假枪抢劫的行为不作为持枪抢劫(而是按照普通的抢劫处理)做到了罪刑均衡,也有利于一般预防的实现。

此外,将持假枪抢劫的行为不解释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认为其属于“持枪抢劫”)也符合刑法谦抑的原则,有利于刑罚轻缓化的政策目标在具体事案解释中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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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枪抢劫怎么判刑

持假枪抢劫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持枪抢劫

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枪支出不影响对此情形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枪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枪;

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枪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显示,均不属于这种情形。行为人所持的枪支,应当是属于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范围。如果代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枪等,则也不属于这种情形。

持枪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对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的威胁也很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www.czybx.com为本身往往已构成本法第1//www.czybx.com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若行为人所持的白熊资讯网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

则不仅应追究其持枪抢劫的刑事责任,对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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