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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回应女生将卖淫经历发网上 女生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

日期:2020-11-30 11:28:59 来源:贝贝 浏览:414次 栏目:热点

近日一女生在微博分享卖淫经历一事引发大家关注,经调查该女生为浙江农林大学大一新生,高校回应女生将卖淫经历发网上,校方表示该生正在杭州某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具体情况暂时没通报。那//www.czybx.com么大学生卖淫要受到什么惩罚呢?如果组织卖淫的惩罚是什么呢?马上来了解一下吧!

高校回应女生将卖淫经历发网上 女生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

高校回应女生将卖淫经历发网上

近日,浙江农林大学一学生在网络上的言论引发争议。11月29日,浙江农林大学发布通报,证实网友反映的网名为“小姆苟呢”的微博用户在网上发表言论引发议论一事。经查,该微博用户为该校校大一新生。

据悉,该生在家长的陪同下,该生正在杭州某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目前,学校已成立工作组,相关情况正在调查中。浙江农林大学表示,对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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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网络卖淫团伙盯上大学生微信号

去年,来自江苏某高职DToHyiTsTQ院校的大学生刘虎(化名)原本“很有成就感”,他找到了一份来钱很快的兼职工作,带动周围同学狠狠赚了一笔。不过,“飞来横财”很快变成“飞来横祸”。前不久,苏州警方破获一起网络卖淫案时发现,刘虎的微信号被“借”去发布了卖淫信息。

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刘虎家里给的生活费少,常常因手头拮据要在网上找兼职。今年,他被一条租微信的广告吸引。广告主金强(化名)告诉他,愿意以每小时260元的价格租用其微信,用来发布广告,并保证不影响其微信的正常使用。

这岂不是躺着也能赚钱?刘虎动心了,很快将微信租了出去白熊资讯,随后收到租金。每个月家里给刘虎的生活费不过几百元,这260元让他喜不自胜,恨不得24小时出租微信。

然而,金强告诉他,因技术原因,不能长时间租用同一微信。如果刘虎能帮他介绍其他人出租微信,能收到每人50元的“人头费”。刘虎二话不说便把多位同学介绍给金强,拿到不少“白熊资讯网人头费”。

刘虎发现,金强在租用微信后会发些朋友圈,内容多是面容姣好、身材火辣的美女图片,并配以诱惑性语言,但每次都会在1小时内删除,并且发布时屏蔽所有好友。对此刘虎觉得,出租微信对自己没有任何不良影响,就算金强做了什么不好的事,也跟自己没关系。

令刘虎没想到的是,金强是“站街者”。“站街”的意思就是租他人的微信,根据客户要求,把微信头像改成美女图片、发诱惑性的朋友圈及客户微信二维码,然后用技术手段把微信号定位在客户指定的位置,再利用“附近的人”功能,招徕附近的潜在嫖客添加客户微信,每个微信“站街”的时间为1小时。

几个月前,找不到工作的金强在网上各种兼职群里乱逛,发现了“站街”这一黑产,便很快入伙,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非法获利两万余元。

金强的客户在圈内被称为“键盘手”,是将嫖客与“老鸨”撮合起来的中间人。由于微信的监管力度较大,“键盘手”的微信常被举报,无法被“附近的人”搜出来,他们转而租用他人微信从事不法勾当。

在金强的客户中,做得比较火的“键盘手”是雷子。在嫖客添加微信后,雷子与其谈好地点与价格,再将上述信息发给“老鸨”,卖淫所得一半要分给“键盘手”。

2019年11月,苏州市吴中区公安分局接到举报,称有人组织卖淫。办案民警经过长时间的蹲点守候,一举将雷子、金强、“老鸨”、司机和卖淫女等多人抓获。今年4月22日,该案被移送至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杨丹介绍,本案中,“键盘手”和“老鸨”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司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批准逮捕,金强等“站街者”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法院提起公诉。

据介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DToHyiTsTQ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则可独立入罪。

杨丹表示,本案中,微信出租者刘虎因情节轻微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从本质上分析,他已是组织卖淫的帮凶,再进一步就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另外,出租微信号面临个人隐私曝光、身份信息泄露、被人冒用身份等风险,还可能被卷入洗黑钱、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中。

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第一部主任袁灿华介绍,由于监管力度越来越大,网络犯罪呈现较为明显的“真人众包”趋势,犯罪分子通过社交网络,将犯罪的整个或部分过程外包给刘虎等人,致使他们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成了网络犯罪的帮凶。

袁灿华提醒,出租微信风险极大,广大网友尤其是在校学生,不要贪图小便宜,既当了帮凶又成了被害人,不要沦为犯罪行为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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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如果组织卖淫的惩罚

大学生组织卖淫,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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