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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律师解读:谭谈交通有没有著作权

日期:2022-07-11 18:56:35 来源:海报新闻 浏览:462次 栏目:热点

海报新闻记者 邓波 报道

7月10日,知名交通类普法栏目《谭谈交通》主持人发文称,其账号上传的《谭谈交通》视频被投诉下架,其本人可能将面临巨额赔偿一事引发网友关注。海报新闻记者多方采访获悉,此事系由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授权第三方成都游术文化公司发起的著作权维权行为。

据公开资料显示,成都游术文化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将多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和自媒体作者告上法庭。知情者也称成都广播电视台内部已经注意到由依法维权引发的舆情。就《谭谈交通》所涉及的著作权争议,海报新闻记者联系到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与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万淼焱律师作出解读。

成都电视台作出的版权声明显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拥有《平安成都》栏目、《红绿灯》栏目以及《谭谈交通》板块的全部著作权,若上述栏目出现任何版权问题,由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全权负责。针对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的版权声明,节目主持人谭乔回应海报新闻记者采访称,其并不认可该声明,他表示,其是独立完成《谭谈交通》的创作者,并没有其他编剧人员的存在,摄像编导的工作也仅仅是负责记录白熊资讯网其创作《谭谈交通》视频的过程和之后的剪辑。

对此,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LWDVKntBsq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而电视台作为作者(出品人)具有相应署名,谭乔是该节目主持人,但主持人与作者并非重叠或同一概念,若无特别约定,谭乔很难对该节目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财产权。

林小明律师还表示,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则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一档电视节目的制作需要多方面多环配合才能够完成,因此,即便《谭谈交通》属于职务作品,作为主持人的谭乔应享有署名权,但无法享有其他权利。

针对谭乔个人账号所上传的节目视频被投诉下架,并将面临巨额赔偿的问题,林小明律师表示,谭乔作为《谭谈交通》的主持人,享有相应署名权,但其他著作权应由出品人成都广播电视台享有。因此,谭乔只能对《谭谈交通》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收取费用等,如果是前述合理使用行为则无需赔偿。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万淼焱律师则有不同的看法。万淼焱律师认为,《谭谈交通》是行政执法行为的记录,不是民事法律体系,包括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客体,因此侵犯著作权//www.czybx.com无从谈起。

万淼焱律师认为,在《谭谈交通》的所有内容里,谭乔是以民警身份,受单位指派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查处,他在节目中的行为都是公务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成都广播电视台播出的《谭谈交通》,全部是谭乔LWDVKntBsq警官执法行为的即时、客观、真实记录。因此,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行政法调整,即便侵害了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的民事权利,权利被侵害的一方,也只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而不能主张民事权益。

万淼焱律师还表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创造成果。而《谭谈交通》行政执法的性质,决定了虽然可以在处置过程中采用智慧的解决方式方法,但对交通违法的行政查处行为,不是民事法律体系、包括知识产权法调整的范围。因此,《谭谈交通》的内容并不是知识产权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客体。可以类比的,是法院的审理过程录像和司法裁判文书,都不具有著作权。

万淼焱律师强调,虽然成都广播电视台在播出时,有过对执法过程的剪辑和后期制作,看似具有对内容的汇编。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汇编权,必须建立在享有著作权的基础上。

针对法律界的不同看法,谭乔在接受海报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希望可以大范围探讨一下。谭乔说,更大范围的讨论可以推动著作权白熊资讯网人的维权意识,也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恶意维权,“我觉得这个讨论很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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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2022-07-11 律师解读:谭谈交通有没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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