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6 社保局被骗521万 98万转入黄金公司
2021年3月,红星新闻以“广西一社保局遭电信诈骗521万:诈骗人未找到,两家黄金公司被控掩饰犯罪所得”为题,报道了深圳两家黄金珠宝交易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由于公诉机关未明确该案中的“上游犯罪”的具体情形,涉案两家公司对指控罪名不认可,引发关注。
在开庭审理一年多后,日前,这一案件有了新进展。2022年7月25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宣判,认定深圳两家黄金交易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二家公司被分别处以罚金600万元、200万元。此外,涉案二白熊资讯网家公司的法人、董事、员工9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分别处以1年11个月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两家涉案公司的代理律师处获悉,委托方对此判决不服,认为公司及涉案员工无罪,将提起上诉。
2021年3月22日-24日,该案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开庭
案情回顾:
社保局遭遇电信诈骗
两珠宝企业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为何在深圳从事黄金珠宝交易的两家公司,会在广西桂林被提起公诉?这源于一起发生在桂林境内的电信诈骗案。
2018年9月,广西桂林市荔浦市社保局出纳吴某遭遇电信诈骗,该局账户上521.7万元公款被转入骗子指定账户。事后,吴某被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获刑2年6个月。
相关司法文书透露,从社保局账户转出的521.7万元被层层拆分、转移,其中70万元被一对夫妇潘某、杨某用于黄金交易。经深圳市聚一金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聚一公司)牵线,这70万元最终进入深圳金润伯宫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称金润公司)账户。
在上述电信诈骗案发生半个月后,2018年9月20日,聚一公司、金润公司多名高管、工作人员从深圳被桂林警方带走调查,后被逮捕。
深圳水贝市场交易的实物黄金(图文无关) 当事人家属供图
2021年3月22日到24日,该案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公诉机关指控,聚一公司、金润公司及相关人员为了谋取利益,明知收取资金为犯罪所得,仍然不顾风险,帮助掩饰、转移,其行为触犯刑法,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当时在庭审中获悉,聚一、金润两公司及相关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不予认可。被告方律师团则当庭提出,上述两家公司及相关人员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罪要件。
据桂林市雁山区法院判决书显示,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聚一公司在主客观上都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指控错误,理由为聚一公司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性明知;聚一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客观构成;打击犯罪不能破坏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金润公司对指控其的犯罪事实、罪名均不认可,认为其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金润公司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没有证实有上游犯罪,不能证明指控的17.4亿均为犯罪所得。金润公司是正常的黄金交易行为。起诉书没有列明金润公司被扣押的506万;关于金润公司退还的70万元给荔浦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不应退还荔浦社保局;被扣押在案金润公司的黄金,不属于赃物。
同时,被告单位聚一公司、金润公司及被告人吴某炎、林某弟、林某涛、许某、董某舟、林某凌、林某鹏的辩护人均提出上述被告人没有掩饰、隐瞒犯罪//www.czybx.com所得的犯罪故意,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明知。
法院判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成立
判决书显示,2017年10月,同案人潘某、杨某夫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按照越南籍阮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的要求,将来源不明的资金在国内购买黄金并将黄金走私出境。潘、杨夫妇到深圳与被告单位聚www.czybx.com一公司、吴某炎、林某弟等人洽谈黄金交易事宜,后建立“杨氏集团”微信群进行黄金买卖的报单、下单、账户报送、交易对账及沟通联络。被告人吴某炎、林某弟、林某涛、许某、董某舟都加入“杨氏集团”微信群,自该群为双方黄金交易提供帮助。
因不能满足潘、杨夫妇购买黄金的需要,2018年开始,聚一公司陆续向被告单位金润公司购买黄金,用于交付给潘、杨夫妇。
荔浦社保局遭电信诈骗后,资金流向情况。图中可以看出,社保基金被多次层级分转,才转到红框处的金润公司账户
被告人林某凌、林某鹏作为卖方提供黄金交易。为了规避资金被查禁的风险,潘某、杨某夫妇与聚一公司、金润公司约定,购买黄金的资金进入卖方提供的收款账户,三十分钟内被查禁,损失由买方承担;超过三十分钟被查禁的,损失由卖方聚一公司或者金润公司承担。
2018年,聚一公司、金润公司买卖黄金的资金多次被公安机关查禁,潘某、杨某夫妇遂与聚一公司、金润公司将规避资金查禁风险的时间缩短为10分钟。在黄金交易过程中,聚一公司、金润公司违规提供私人银行账户进行收款;潘、杨则联www.czybx.com络越南籍阮某某等人通过来源不明的他人账户支付购买黄金价款,联系深圳某物流将购买的黄金从深圳运输至南宁,由潘某等人将黄金取走。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19日,潘、杨二人通过聚一公司购买黄金数量达6379千克,交易金额达人民币17.4亿余元。2018年8月20日至9月20日,潘、www.czybx.com杨二人通过聚一公司向金润公司购买黄金数量达2251千克,交易金额达人民币5922万余元,其中查实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为98.22万元。
桂林市雁山区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聚一公司、金润公司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提供账户接收资金进行黄金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两家公司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9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其中有5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其中,聚一公司、金润公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二百万元。二家公司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9人,被分别处以1年11个月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起诉书
涉案公司:
公司及涉案员工无罪
不服判决 将提起上诉
对此判决,聚一公司、金润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从犯罪方式来看,《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本案中的聚一公司、金润公司销售黄金的市场化行为,并不属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从主观明知来看,聚一公司、金润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其交易价格也与其他交易一样。法院认定聚一公司、金润公司主观明知并不属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聚一公司、金润公司代理律师均表示,委托方对此判决不服,认为公司及涉案员工无罪,将提起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实习编辑 朱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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