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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有修正必要

日期:2023-02-28 20:21:25 来源:阿秀与阿宁 浏览:488次 栏目:热点

罗翔老师曾说一句名言:寻衅滋事罪,它是我国刑法的一个“耻辱”。

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有修正必要

罗翔

但他也//www.czybx.com曾举过一个例子,警察叔叔要开//www.czybx.com车进村执行公务。一个人躺在车前面,不让车进去,拖也拖不开。怎么办?定不了妨碍公务罪,只能按寻衅滋事罪来办。

因此,很多时候,大家也把寻衅滋事罪称了“万金油”“口袋罪”等等。

也就是说,什么地方都能用。由此,也因为边界模糊,容易滋生执法乱象,被很多人诟病。

近日,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取消寻衅滋事罪的提案,备受关注,一下子冲到了热搜第一。

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有修正必要

图片源于网络

对于专业的法律人来说,他们可能看问题的角度更深入。但作为普通老百姓,对此,笔者坚决不认同。

至少,单纯的取消该罪名,而没有新的健法律补充的情况下,不应该取消。

原因白熊资讯就是:人性经不起考验!

为什么要呼吁取消?

关于取消这个罪名,主要的争论,其实是在法律界。

对于法律来说,说一就是一,任何罪名都要有据可查,而且指向清晰、标准规范。也就是说,不能有模棱两可的空间。

很多大律师建议取消,也恰恰是来自于此。

仅从刑法规定的条款来看,比如“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就很难界定,到底什么样的语言叫辱骂,怎么算情节恶劣?

就像我们重庆人的方言习惯,就是“出口成脏”,这种地区特色,算不算辱骂呢?

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有修正必要

图片源于网络

为此,很多网友也支持律师的提议,认为这种罪名的存在,不仅边界模糊,而且容易出现

“说你有罪就有罪,说你无罪就无罪”的情况。

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有修正必要

图片源于网友发文截图

很多网友,更是将其称之为“莫须有”。意指全凭一张嘴。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因言获罪”“无妄之灾”的情形,也并不少见。

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有修正必要

图片源于网友留言

很显然,很多网友真正关心的,其实并不是法律人眼中的“概念模糊”“构成要件不明确”“与多个法条存在竞合”等。

而是,该罪名极易被滥用,造成过度刑法化。

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有修正必要

图片源于网友留言截图

取消寻衅滋事罪,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规范性、权威性。

为什么不能取消?

然而,在热议中,很多网友也纷纷表示不支持这个建议。笔者也是其一。

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有修正必要

网友留言截图

这里,我们可以看几个大家都比较熟悉的例子:

①唐山烧烤摊打人事件中。4名受害人两人为轻伤(二级),两人为轻微伤。当时很多人不理解,这么凶残的情况下,竟然还有人只是轻微伤。

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有修正必要

图片源于官方通报

做个假设想一想,如果4名女子抗击打能力强一点,或者陈某志等几人下手轻一点,可能几名女子都只是轻微伤。

如果打人者没有涉及其他罪名,那他们基本就不构成犯罪了,只有行政处罚!这个假设的结果,大家能接受吗?

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有修正必要

图片源于网络

但在现行框架下,因伤情未达到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却可以用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条款,以寻衅滋事罪来惩罚他们。这就是它能发挥的“兜底”作用。

②河南叶婷事件。

叶家姐妹,大肆在网络上传播“凶手逍遥法外”的信息。在明知被警方带走调查的情况下,发布“寻人启事”。被送回时,又当街上演“脱裤大戏”“装疯表演”。对于她们“带节奏”的行为,也有条款: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有修正必要

叶婷和母亲

当前,在网络上“带节奏”,以各种网传“消息”肆意引发舆情的情况,数不胜数。

而原有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主要是针对“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覆盖范围有限。如果取消了,试问这些问题如何处置呢?

③河南鹿邑打砸警车事件。

8名“精神小伙”,均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立案调查的。当然,也可以用其他罪名,但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而用寻衅滋事罪的好处就是,他们显然构成了“起哄闹事”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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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警方通报

还有网友留言提到,假如开店经营,被人故意捣乱。比如电影中的,一人一张桌子,就点盘土豆丝,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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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友留言

说实话,在我们这个社会中,只要法律退一步,就会有人进两步,就会有无数人钻空子。如果没有“兜底”的法条,试问,大家会有安全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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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友留言截图

说得直白一点,社会中的许多人,他们的人性能经得起考验吗?动不动就聚众闹市、蛮横无理,有的人还知道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大家白熊资讯网能信得过这些人吗?

一边是执法者可能滥用,但打击范围广;一边是少数人可能豁免,但有人钻空子。试问,每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你们怎么选?

说实话,笔者宁愿相信执法者的良知,也不愿相信普通人的人性!

最好是加以规范!

热议中,很多网友也提出了相对折中的建议。罪名不取消,但要加以规范。

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有修正必要

网友留言截图片源于网友留言截图图

对于这部分网友的建议,笔者坚决支持。如果很多人,仅是因为防止滥用的目的,而建议取消的话,实际上,也根本消除不了“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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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友留言截图

有一个网友说,要废除这种“紧固锁”。

法律条文,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应该是“紧箍咒”,它就是让你不能随心所欲,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下行动的。取下一个“紧箍咒”,是不是还要取消很多的“紧箍咒”呢?

又比如,在一些热点事件中,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弱势群体,是“老实人”,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就伤人行凶。有人称他们是“英雄”“壮士”,还呼吁要“无罪释放”。如果没有“紧箍咒”,按照网络断案的结论来判,有多少人能接受呢?你愿意接受这样的审判吗?

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有修正必要

白熊资讯网人在酒店大堂“裸躺”,涉嫌寻衅滋事

所以,笔者认为,寻衅滋事罪本身有其合理的适用范围,同时还能对某些较轻的罪名,特别是网络上一些乱象,比如“地域抹黑”“留言侮辱”“网络造谣”“幸灾乐祸”“伤害民族感情”“煽动闹事”“恶意骚扰”“装疯卖惨”等等,起到“兜底”作用,这个罪名不能取消。

同时,由于某些内容,解读的空间较大,边界比较模糊,还与其他罪名存在交叉冲突的情形,应该予以规范,比如出台具体的指导意见。

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有修正必要

图片源于网络

另外,对于执法中出现滥用的行为,作为当事人其实可以申请立案监督的。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专项巡查、检查、复查的重点内容,以防止有人“公权私用”。

当然,如果要对该罪名进行取消,那么首先必须做个所谓补充规定的准备。

对于它适用的犯罪,其他罪名又无法覆盖的领域,必须提前出台指导性意见,或者直接新设一个罪名。绝不能出现“真空地带”。

还是罗翔老师那句话:

“私权力,法无禁止皆可为;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个人只有遵纪守法,才有自由;公权只有依法依规,才有公信!

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但公权,必须接受监督。所以,我宁愿接受,可能被滥用;也绝不接受,可能被放纵!

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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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2023-02-28 罗翔认为寻衅滋事罪有修正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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