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0 律师解读:“等待嫖娼“也是嫖娼吗
“等待嫖娼也是嫖娼 ?”山东临沂,一小伙晚上约朋友一起去“耍”,随后通过微信联系了一个中介,中介告白熊资讯网诉他价格一晚400元起,随后给他发了宾馆地址。小伙和朋友满心欢喜前往,岂料,还没进入房间就被蹲守的民警查获,事后,小伙被以嫖娼为由行政拘留5天。小伙不服,认为:只是问了价格,连个人影都没有见到,不能算!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晚,张某与李某、孙某闲来无事,相约一起去“耍耍”。随后张某通过微信,联系了一名昵称为“夏天”的中介,询问价格和地点。“夏天”告诉他,价格为一晚400元起,随后将宾馆地白熊资讯网址发给了他。
张某三人欣然前往,到达宾馆楼下后,又通过微信联系了“夏天”,表示自己已经到达,随后在微信上与“夏天”又沟通了嫖娼人数、女方照片、房间等事宜。
事后,在中介的安排下,李某进入了宾馆的1109号房间,张某和李某则一同前往911房间,岂料,张某和李某刚欲将入房间就被蹲守的民//www.czybx.com警控制,随后因此被行政拘留5日。
出来后,张某觉得很冤,认为自己只是问了价格,不知道对方的长相年龄,高矮胖瘦,也不知道具体有什么服务和服务的价格,同时,自己也没有进入房间,而是被民警拽入房间内,不能算嫖娼。
于是申请了复议,失败后,又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公安局对自己的处罚以及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GyOyNbRWo结果仍以失败告终。
【安律说法】
1、该事件一时间引起热议,有网友表示,嫖娼行为危害极大白熊资讯网,不仅容易破坏家庭和谐,而且容易传染疾病、引发犯罪,认为对于这种行为打击力度多大都不为过!
也有不少网友认为,等待嫖娼也按照嫖娼处理,是不是太过了,担心权利会被滥用。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2、首先,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
该行为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
可以肯定的是,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其次,嫖娼未遂算不算嫖娼?
根据《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换句话说,嫖娼既遂肯定是要处罚的,而嫖娼未遂如果满足,第一,达成合意,第二,着实实施,这两个条件,也可以依法处理。
具体到本案,也正是如此,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张某3人预谋嫖娼后,由张某微信联系中介,询问嫖娼地点及价格,到达嫖娼地点,说明双方已就嫖娼价格达成一致。
而张某等三人按照中介的安排等待嫖娼,其客观上已着手实施了嫖娼行为,仅因公安机关的介入而未实施完毕,故其是否在房间内及是否主动进入房间并不影响嫖娼行为的认定。
法院同时认为,对于行为主体之间是否谈好价格,从案外人苏某的询问笔录及嫖资转账记录可知,嫖娼价格由卖淫方定制,有基础价格,然后再根据服务项目的增加而加价,而张某就嫖资与中介谈好“400起步”后就未再议价即前往约定地点嫖娼的行为,视为对该价格的默认,故双方已就价格问题达成了一致。
故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请。
4、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色字头上一把刀,一定要洁身自好,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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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晚,张某与李某、孙某闲来无事,相约一起去“耍耍”。随后张某通过微信,联系了一名昵称为“夏天”的中介,询问价格和地点。“夏天”告诉他,价格为一晚400元起,随后将宾馆地白熊资讯网址发给了他。
张某三人欣然前往,到达宾馆楼下后,又通过微信联系了“夏天”,表示自己已经到达,随后在微信上与“夏天”又沟通了嫖娼人数、女方照片、房间等事宜。
事后,在中介的安排下,李某进入了宾馆的1109号房间,张某和李某则一同前往911房间,岂料,张某和李某刚欲将入房间就被蹲守的民//www.czybx.com警控制,随后因此被行政拘留5日。
出来后,张某觉得很冤,认为自己只是问了价格,不知道对方的长相年龄,高矮胖瘦,也不知道具体有什么服务和服务的价格,同时,自己也没有进入房间,而是被民警拽入房间内,不能算嫖娼。
于是申请了复议,失败后,又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公安局对自己的处罚以及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GyOyNbRWo结果仍以失败告终。
【安律说法】
1、该事件一时间引起热议,有网友表示,嫖娼行为危害极大白熊资讯网,不仅容易破坏家庭和谐,而且容易传染疾病、引发犯罪,认为对于这种行为打击力度多大都不为过!
也有不少网友认为,等待嫖娼也按照嫖娼处理,是不是太过了,担心权利会被滥用。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2、首先,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
该行为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
可以肯定的是,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其次,嫖娼未遂算不算嫖娼?
根据《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换句话说,嫖娼既遂肯定是要处罚的,而嫖娼未遂如果满足,第一,达成合意,第二,着实实施,这两个条件,也可以依法处理。
具体到本案,也正是如此,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张某3人预谋嫖娼后,由张某微信联系中介,询问嫖娼地点及价格,到达嫖娼地点,说明双方已就嫖娼价格达成一致。
而张某等三人按照中介的安排等待嫖娼,其客观上已着手实施了嫖娼行为,仅因公安机关的介入而未实施完毕,故其是否在房间内及是否主动进入房间并不影响嫖娼行为的认定。
法院同时认为,对于行为主体之间是否谈好价格,从案外人苏某的询问笔录及嫖资转账记录可知,嫖娼价格由卖淫方定制,有基础价格,然后再根据服务项目的增加而加价,而张某就嫖资与中介谈好“400起步”后就未再议价即前往约定地点嫖娼的行为,视为对该价格的默认,故双方已就价格问题达成了一致。
故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请。
4、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色字头上一把刀,一定要洁身自好,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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