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外交总部超100万美元现金失窃
近日有消息报道称俄外交总部超100万美元现金失窃,据了解,这100万美元是伊朗所支付的费用,被藏在一个密封的酒盒里面,可是却突然不翼而飞了,这也让很多人怀疑是财务首席专家监守自盗。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大家可以和白熊资讯网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哦~
俄外交总部超100万美元现金失窃
俄媒曝光了俄罗斯外交部此前上演的一幕“PIxVSR犯罪电影情节”。据“今日俄罗斯”(RT)当地时间12月24日报道,去年年底,位于莫斯科的俄罗斯外交总部有超过100万美元现金被盗,随后一名官员被捕,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中。
RT:据报道,由伊朗交付的100万美元现金被藏在伏特加酒盒后,光天化日之下被从俄罗斯外交部盗走。
报道援引俄罗斯REN TV电视台报道称,失窃资金是伊朗方面支付的有关领事服务的150万美元的一部分。由于美国对伊朗银行系统实施制裁,伊朗使用现金支付。这笔钱本被装在两个袋子和一个密封酒盒里,然后由外交官们快递送达(俄外交部)财政部门首席专家纳塔利娅阿格特索娃(Natalia Agaltsova)的办公室。
报道描述称,阿格特索娃表示,她在点钱时发现不对劲:虽然每一叠钞票上都有一张100美元的钞票,但余下部分都被换成了1美元钞票,总共有超过100万美元失窃。随后她报了警。
阿格特索娃还自称,当她发现失窃资金的数额时,她很恐慌,试图用办公室登记处的现金、自己名下的20万美元、甚至申请银行贷款来弥补差额,但被拒绝了。她甚至一度想要轻生。REN TV电视台说,这名官员最初被拘留,随后被软禁,目前受到出行限制,并被禁止在调查期间离开她所在的地区。
RT称,调查小组的新披露显示,2019年底的三天时间里,这些钱在光天化日之下从外交部消失。调查人员表示,监控录像显示,阿格特索娃带着两个包离开了她的办公室。与阿格特索娃住在一起的一名男子最初也被拘留,但后来被释放,并被要求作为证人接受讯问。
尽管案件的细节尚不清楚,但REN TV播出对一位声称是阿格特索娃邻居的莫斯科居民采访,该居民坚称阿格特索娃和她的伴侣给了他一个上锁的箱子让他照看。他还声称,调查人员后来在里面发现了超过14.8万美元。
本月24日晚些时候,俄罗斯外交部向俄新社证实,有一大笔钱被从大楼中带走,此案目前正在法庭上解决。
首席专家监守自盗?俄外交部证实,来自伊朗的100万美元不翼而飞
俄罗斯REN-TV电视频道24号发布消息称,俄罗斯外交部曾隐瞒了一起损失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盗窃案。
盗窃案发生在一年之前,具体是在2019年的12月份。当年11月底,俄罗斯驻伊朗大使馆通过外交邮递的方式向位处于莫斯科斯摩棱斯克广场的总部大楼寄出150万美元现金。
这笔钱来自于德黑兰政府,是伊朗向俄罗斯支付的外交服务费用。钱被装进绝对伏特加的外包装箱内,一摞一摞的,码放得非常整齐。
2019年11月29日,清点完数额后,150万美元白熊资讯网现金被放入外交部货币金融司首席专家娜塔莉娅 阿加尔佐娃的办公室里。12月16日,财务人员对来自于伊朗的150万美元进行首次查验,没有发现任何问题。
但就在12月16日至19日之间,150万美元的2/3消失了。当财务人员于19号进行第2次查验时,发现这笔钱仅剩不到50万美元,106万6638美元不翼而飞。
2019年12月20日,阿加尔佐娃被阿尔巴特区警察局带走并受到审问。首席专家称,几天之前,她随意打开装有150万美元的箱子看了看,但这次无意的查看,把她吓得心惊肉跳。阿加尔佐娃发现,箱子最上面码放的美元,是真钞。下面码放的一叠又一叠的现金中,只有第一张跟最后一张是真钞,其余全是裁成钞票大小的纸张。
于是,慌张焦躁的阿加尔佐娃决定用自己的20万美元积蓄和300万卢布(约30万元人民币)贷款来弥补部分差额,但银行拒绝向其放贷,于是她决定自杀。
12月19日,阿加尔佐娃给自己的同居男友马科沃兹留下遗嘱,但自杀没能成功。20号,她就被外交部同事送到警察局。
2020年12月24日,俄联邦外交部承认了上述案件的真实性,外交PIxVSR部表示,货币金融司的一位工作人员涉嫌盗窃,案件的调查仍在进行之中,消失的100万美元还未能查到。
俄罗斯媒体发布消息称,案件发生后,警方曾怀疑首席专家的男友与百万美元失踪有关,经过两天的拘留后,马科沃兹被释放了。今年8月,由于缺少将阿加尔佐娃定罪的决定性证据,她获准离开监狱,改为在家中软禁。
监守自盗构成什么罪,监守自盗是侵占还是盗窃
需要根据实际案情分析属于侵占还是盗窃。
如何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白熊资讯网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在许多方面有相同相似之处,如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都不是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作为其行为手段,都要求以情节严重,特别是以非法占有财物数额较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侵占罪与盗窃罪仍有许多不同之处。掌握这些不同之处,对于划分二者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前,已经持有他人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持有之动产。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尚未持有他人财物。即侵占罪的对象是“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持有的他人之物”。
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财物时,被占有的财物已在行为人持有和控制之下,行为人只要采取欺骗、抵赖等手段使持有变为非法占有。侵占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盗窃罪在非法取得财物之前,财物并不在自己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须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才能实现非法占有。构成侵占罪,除数额较大外,还要求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这一情节;而盗窃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可构成犯罪。即使在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退还他人的,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侵占罪既然是将自己已经持有的他人之PIxVSR物转为己有,其犯罪故意多产生于持有他人财产之后,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形成于持有他人财物之时;而盗窃罪是将自己没有持有和控制的他人财物转归己有,其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控制他人财物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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