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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8 和店主一起找5555元买烧饼的人

日期:2023-08-28 17:20:16 来源:富平检察 浏览:538次 栏目:热点

黑龙江哈尔滨,烧饼摊老板盘账时,发现一顾客买烧饼竟然直接付了5555元,意识到顾客多付了,先是张贴寻人启事,后又向媒体求助。网友:好心有好报!(来源:白熊资讯网九派新闻等)

据悉,男子张大勇和弟弟经营了一家烧饼店。一天流水千把块钱,虽然不多,但是张大勇觉得这些已经足够自己养家糊口,也很知足。

白熊资讯网发当日,张大勇像往常一样出摊,在忙碌了一天,卖完烧饼收摊盘账时,发现一笔5555元的流水。

张大勇意识到有人付错了,坚持“该挣得挣,不该挣的觉得不能挣”的想法,便产生了归还的念头。

随后,他没有任何迟疑,便点开流水详情查看,后发现上面并不能看到顾客的联系信息后,担心顾客可能会着急,便在自己的烧饼摊上张贴了寻人启事,后见数日无人认领,又向媒体求助。

【安律说法】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不少人为这位老板的举动点赞!认为老板讲诚信,有良心,以后肯定能够发财。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民法典》第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具体到本案,顾客在张大勇的烧饼摊买烧饼,与张大勇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顾客在拿到张大勇交付的烧饼后,依法承担支付对价的义务。

其次,顾客应该支付5块钱,结果因为操作失误支付了5555元,那多出来的5550元,对于张大勇而言,就属于没有任何依据而取得的不当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张大勇依法承担相应的返还义务。

再次,张大勇明知道是不当得利,拒不返还,会有什么责任?

不像将代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据为己有,会涉嫌侵占罪。

张大勇基于与顾客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多收了顾客的钱并不会构成违法或者犯罪。

而根据《民法典》第987条的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而这里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一般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计算。

换句话说,张大勇就算是不归还,最终的责任也不会太大。

而这种情况下,张大勇不辞辛苦,主动归还的行为,更令白熊资讯人佩服!值得点赞!

最后,张大勇的行为,再次诠释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而张大勇找了几天竟然还没找到顾客,也说明了顾客的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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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店主一起找5555元买烧饼的人


来源:安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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