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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作品被学校盗用 作者维权反遭起诉

日期:2023-09-22 10:09:29 来源:大风新闻 浏览:273次 栏目:热点

发现自己的原创视频在没有授权、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一家职校用于招生宣传,河南濮阳的郭先生一是选择在网上曝光,二是依法起诉。令郭先生没想到的是,他起诉对方的案件还没立案,对方起诉他“侵犯名誉”的传票已经到了。

原创视频被他人“盗用”,

创作人称仅一项损失就达5万元

郭先生是河南省濮阳市人,从事广告片的宣传导演工作,平时喜欢拍摄纪录视频。

9月21日下午,郭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www.czybx.com者,2022年以来,他花费一年多时间拍摄、制作了一部题为“风华正茂”的视频短片。今年5月,他将短片发布在网络平台上,用于账号运营和自我宣传。在当地引发较大反响。

“发布视频时,我在各个平台都勾了原创声明。视频发布后,下面会有提示: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或挪作他用。”

今年6月,濮阳一家文旅公司看中了郭先生的视频。对方说,6月份濮阳有一场文旅推介会,想将郭先生的视频作为开篇视频使用。前提条件是在此之前,该视频不能用于其他的商业用途,即该公司要将郭先生的视频作为线下发布的首发使用。

就在郭先生与文旅公司将要签订授权协议时,文旅公司突然告诉郭先生:他们发现有学校已经使用了郭先生的视频,用于该校的招生宣传,他们不能再用郭先生的视频了。

郭先生这才知道,濮阳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发布了当地一家职校的招生宣传视频,招生视频中使用了他的部分视频。

作品被学校盗用 作者维权反遭起诉

有学校使用郭先生的视频用于该校的招生宣传

作品被学校盗用 作者维权反遭起诉

视频截图

作品被学校盗用 作者维权反遭起诉

视频截图

郭先生说,相关学校、文化传媒公司是在他不知情、未授权的情况下盗用他的视频,给他造成了重大损失。“未能与文旅公司签订授权协议,一项损失就达5万元。”

创作人联系涉事学校时,学校让起诉

郭先生说,8月31日他联系上涉事学校,表达了自己的诉求:一是赔偿自己已有的损失;二是立即下架侵权视频;三是在相关平台发布致歉、澄清声明。

郭先生说,涉事学校一位老师告诉他,部分招生宣传视频是学校在网上下载的,他并未在视频中注明学校不能使用。如果主张权益,可以起诉维权。

对方还说,招生视频是学校一位老师剪辑制作的。对于郭先生提出的三个诉求,相关视频他可以立即下架,其他两项需要向学校领导汇报,然后回复。

郭先生介绍,此后,为涉事学校制作招生视频的文化传媒公司负责人联系了他,称学校的招生视频是他们公司制作的//www.czybx.com,与学校没有关系,学校也不知道www.czybx.com此事。有事直接联系传媒公司就行,不用再找学校。至于解决方案,待他们会商后回复。

郭先生介绍,几天后,该传媒公司负责人称,传媒公司和学校已经下架了相关视频,对于郭先生提出的损失诉求,愿意支付5000元解决此事。“我对此不能接受。”

创作者在网上指控涉事学校、传媒公司侵权,

起诉索赔15万元尚未立案

因双方未就损失问题协商一致,加之学校一直没有回复,9月上旬,郭先生在网络上指称涉事学校和文化传媒公司侵权。

在“曝光”视频中,郭先生点出了涉事学校和文化传媒公司的名称,使用了“被侵权”“盗窃”“盗用”等词汇,还使用了“家里被偷”“做贼是没有道理的,到哪都说不通”等表述。

与此同时,郭先生一纸诉状将涉事学校、文化传媒公司起诉到了清丰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他各种损失15万元;立即全网下架相关侵权视频,即刻停止侵权行为;在被告官方账号以及权威媒体发布针对此次侵权事件对创作者的致歉声明。

郭先生介绍,9月13日,清丰县法院审核通过了他的起诉,但尚未立案。

学校反诉视频创作者侵犯名誉,

法院已立案

郭先生说:“9月18日,接到濮阳市华龙区法院的电话时,我以为是我的案件立案了,没想到却是法院通知我参加濮阳某职校起诉我侵犯名誉的开庭通知。”

作品被学校盗用 作者维权反遭起诉

9月18日,郭先生接到法院通知他参加濮阳某职校起诉他侵犯名誉的开庭通知

郭先生这才知道,9月12日,濮阳某职校以他侵犯该校名誉权为由,也将他起诉了。

该校在起诉状中称,2023年9月8日,郭先生以该校作为背景素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短视频,恶意诋毁学校商业信誉,造成4000多人在短视频下跟帖进行不良评价,点赞量达到1.9万。

学校发现后,多次联系郭先生删除该短视频及其跟帖,但郭先生至今不予删除。学校认为,郭先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学校的名誉权,已经对学校的社会评价和社会信誉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下架、删除对原告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短视频;判令被告在相关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郭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濮阳某职校起诉他侵犯名誉权一案原定9月20日下午开庭。9月19日,法院问他是否接受调解,他表示不接受调解,法院说9月20日他不用到法院了。

涉事学校、文化传媒公司:

相信法院会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9月21日上白熊资讯网午,濮阳某职校工作人员称,此事已进入司法程序,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学校不便再说什么。

当天上午,该校之前答复郭先生的李姓老师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8月31日,郭先生与他通话时,他并不清楚郭先生所说的侵权视频是哪个视频,当时误以为是他们学校老师剪辑的另一个视频。后来才知道,郭先生所说的视频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为学校制作的。

“和郭先生通完话后,我就下架了相关视频。”李姓老师说,没想到几天后,学校相关平台、招生老师收到了很多谩骂、侮辱电话和短信。导致很多家长打不进招生电话,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招生工作。

他说,他后来之所以没再//www.czybx.com联系郭先生,是因为为学校制作宣传视频的文化传媒公司已与郭先生取得联系。

李姓老师说,在这起事件中,学校并不知道某文化传媒公司使用了郭先生的视频,因此学校也很冤枉。“学校的正常工作受到了严重干扰和影响,我们只能进行反诉,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9月21日,濮阳某文化传媒负责人称,他们制作的宣传视频中,郭先生的视频只有10秒。“郭先生提出下架要求后,我们就及时下架了。视频是其他人做的,我审核时没发现使用了郭先生的视频。后来协商时,我们提出5000元解决此事,郭先生不同意。因为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现在正在走法律程序。”

濮阳某学校、某文化传媒公司和郭先生均称,法律是公正的,他们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律师说法:

未经创作人授权、同意,使用其作品很可能构成侵权

创作人发布在网上的作品,其他人未经授权、同意,是否可以随意使用?创作人在网上曝光他人侵权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律师。

谌江涛介绍,创作人发布在网上的作品,其他人未经授权、同意,一般情况下不可以随意使用,更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因为创作人享有著作权,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复制、发行等方式侵犯其著作权。若他人对该作品进行利用,且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允许,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例如学术引用、公共利益等。但是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在使用时注明出处。”

谌江涛称,《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著作权人在网上曝光侵权人,并非一定构成名誉侵权。”谌江涛认为,如果曝光内容属实,且公布的侵权人单位、名称与侵权行为相关,则可能不构成名誉侵权行为。但若曝光的内容不实或过分夸大,或对侵权人单位、名称进行贬低、攻击等,则有可能会侵犯被曝光方的名誉权。

谌江涛说,学校起诉郭先生的理由是“恶意诋毁商业信誉”“大量网友的不良评价”,这些理由是名誉侵权的要件因素。“当然,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看当事人是否有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学校的名誉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如果学校的名誉受到侵害,是否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等”。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董琳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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