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05 女子住家庭式旅馆出小区被收费
四川成都,一女子来旅游,租住的是家庭式旅馆,位于老城区。女子出小区,却被大妈拦住,说要收一元钱出门费。女子大怒,报警。大妈嚣张的表示,老子就是道理。警察来了之后,也认同大妈的收费方式,但女子不愿给,双方吵起来了。最后,警察帮女子给了大妈一元钱。女子气愤的说,我第一次来你们成都,真是大开眼界了。
(案例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台乡村观察)
林女士对成都心仪已久,趁着国庆长假,来成都旅游,租住了一个家庭式旅馆,因为要长住好几天,这样房费更便宜一些。
但是这个家庭式旅馆位于老城区的老旧小区里,出入口为一扇大门,有一名大妈值守。
每次进出都要收一元钱。据说这名大妈是未安置妥善人员,通过这种的方式给其增加收入。
这晚,林女士想要出门逛街,却被大妈设闸拦住了,问林女士收一元钱www.czybx.com。
林女士气不打一处来,大声的质问道,你凭什么向我收一元钱?这是何道理呢?
大妈懵了,因为以前的人都会老老实实的交一元钱,想不到林女士竟然会质问,这倒是令大妈恼羞成怒了。
大妈也是暴脾气,理直气壮的说,老子就是道理,你今晚如果想出门,你就非得交一元钱,不交就不能出门。
林女士认为邪不压正,自己有理可以走遍天下,这白熊资讯网是小区的门禁,又不是大妈私人的,怎可私自收费呢?
于是乎,林女士报警。很快,警察就来了。
警察先问大妈要收多少钱,大妈说只收一元钱,然后警察就对林女士解释说,这是他们小区私人组织的,收费是合理的。
警察又问林女士,你是住在这个小区吗?林女士回答,说是的,我是租小区户主的房子住的。
林女士对警察说,要交也是房东交,而不是我来交,这不是一块两块钱的事,这是原则问题。
大妈眼见警察站在自己这边,可林女士软硬不吃,非常的生气,又再次与林女士争吵起来了,林女士也是不让步不妥协,双方一直僵持着。
警察为了调解矛盾,只好说不要吵了,我来帮你交白熊资讯网。
林女士也是感到很惊讶,竟然警察来了,还要交钱给大妈,实在是大开眼界了。
林女士赶紧催促大妈,说赶紧开门,如果你不开门,这是非法拘禁。
大妈在收到警察转的一元钱后,将门迅速打开了。林女士边走边愤怒的说,你们成都人让我大开眼界了,我这是第一次来也是最后一次来成都了。
此事发布到网络上去,引来了众多网友讨论,网友意见莫衷一是。
有网友说,林女士来了成都,就应当入乡随俗,小区业主都没有意见,林女士一个外人又有什么权利不同意呢?
有网友却说,大妈这种收费方式就是乱收费,林女士有权利拒绝。
林女士事后也说,大妈未妥善安置,她表示同情,可以通过为她找工作的方式,对其帮扶,但是靠这种设闸收费的方式,是很不妥当的。
林女士和小区大妈孰是孰非呢?不好评价,那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
【@法律盐究员】
1.小区大妈可以设闸收费吗?
民法典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白熊资讯网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由于林女士租住的小区是老旧小区,没有物业,白熊资讯网但是大妈却承担了物业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所以大妈收取费用是应当的。
大妈在小区门口值守,深更半夜经常要为小区业主出入开门,所以小区业主也同意,每次进出门,支付大妈一元钱,作为大妈的报酬。
林女士是新来的租客,不了解情况,那么林女士需要支付这一元钱吗?
2.林女士可以拒绝支付一元钱的出入费吗?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现在林女士和大妈发生了纠纷,林女士不愿意支付一元钱,那么应当如何认定呢?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小区业主和大妈订立了合约,大妈提供看守大门的服务,小区业主每次出入给一元钱。这个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林女士既然来到了这个小区居住,那就应当遵守这个约定,应当支付大妈一元钱,毕竟林女士也享受了大妈提供的开门服务。
林先生在支付了一元钱后,可以向房东索要的,因为房东违约了。
3.林女士可以向房东索要一元钱。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林女士和小区的业主订立了房屋租赁的短期合同,林女士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支付了真金白银,那么小区业主应当提供房间以及出入通畅的服务。
林女士被大妈拦住了,要林女士给大妈交一元钱出入费,那么这个钱应当是由小区房东来支付,因为小区房东违约了。
小区房东应采取补救措施,帮林女士交钱或者与小区大妈协商,让林女士自由出入。
要说林女士和大妈都没有错,她们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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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世界,洞悉人、情、法。
(案例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台乡村观察)
林女士对成都心仪已久,趁着国庆长假,来成都旅游,租住了一个家庭式旅馆,因为要长住好几天,这样房费更便宜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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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乎,林女士报警。很快,警察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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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又问林女士,你是住在这个小区吗?林女士回答,说是的,我是租小区户主的房子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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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说,林女士来了成都,就应当入乡随俗,小区业主都没有意见,林女士一个外人又有什么权利不同意呢?
有网友却说,大妈这种收费方式就是乱收费,林女士有权利拒绝。
林女士事后也说,大妈未妥善安置,她表示同情,可以通过为她找工作的方式,对其帮扶,但是靠这种设闸收费的方式,是很不妥当的。
林女士和小区大妈孰是孰非呢?不好评价,那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
【@法律盐究员】
1.小区大妈可以设闸收费吗?
民法典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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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林女士租住的小区是老旧小区,没有物业,白熊资讯网但是大妈却承担了物业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所以大妈收取费用是应当的。
大妈在小区门口值守,深更半夜经常要为小区业主出入开门,所以小区业主也同意,每次进出门,支付大妈一元钱,作为大妈的报酬。
林女士是新来的租客,不了解情况,那么林女士需要支付这一元钱吗?
2.林女士可以拒绝支付一元钱的出入费吗?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现在林女士和大妈发生了纠纷,林女士不愿意支付一元钱,那么应当如何认定呢?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小区业主和大妈订立了合约,大妈提供看守大门的服务,小区业主每次出入给一元钱。这个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林女士既然来到了这个小区居住,那就应当遵守这个约定,应当支付大妈一元钱,毕竟林女士也享受了大妈提供的开门服务。
林先生在支付了一元钱后,可以向房东索要的,因为房东违约了。
3.林女士可以向房东索要一元钱。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林女士和小区的业主订立了房屋租赁的短期合同,林女士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支付了真金白银,那么小区业主应当提供房间以及出入通畅的服务。
林女士被大妈拦住了,要林女士给大妈交一元钱出入费,那么这个钱应当是由小区房东来支付,因为小区房东违约了。
小区房东应采取补救措施,帮林女士交钱或者与小区大妈协商,让林女士自由出入。
要说林女士和大妈都没有错,她们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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