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患艾滋未告知婚姻关系被撤销 男方婚前患艾滋未告知婚姻关系被撤销
婚姻最重要的就是相互包容、坦诚,如果其中一方对另一方撒了弥天大谎,那么这段婚姻也势必会无疾而终,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婚前患艾滋未告知婚姻关系被撤销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这也让大家意识到婚前体检的重要性。接下来,大家可以和白熊资讯网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哦~
婚前患艾滋未告知婚姻关系被撤销
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登记不久,江某终于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李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李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本案中,被告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传染期内,因此若原告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将无法得到支持;而若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原告作为无过错方,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后法官进行了大量细致充分的论证,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出发,根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AGprHuhb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www.czybx.com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说法:
《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因此得到了最有效的维权途径。
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却在《民法典》颁布之后,且原、被告的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可撤销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婚检的重要性!
婚检即婚前检查,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进行常规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通过检查能及时了解和发现疾病,并能提供针对性的治疗建议,保证婚后的生活幸福。
婚检到底能查出多少问题?
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强制婚检”变为“自愿婚检”,但“自愿婚检”制度确立后,婚检率迅速降低、很多地区出生缺陷率不断上升也是不争的事实。据保健院婚前保健科李风光主任介绍,2003年强制婚前检查取消后,婚检率一落千丈。
自从我们实行和婚姻登记处一站式服务,同时在婚姻登记处专门安排一人进行婚前检查的引导与宣传,提高服务质量、满意度和知晓率后,婚检率又上来了不少,连续5年的婚检率都在99%以上。
婚检主要筛查五大类疾病,最主要的就是www.czybx.com传染类疾病和生殖健康检查,比方说梅毒、乙肝、艾滋病和乙肝、艾滋病和丙肝//www.czybx.com,正常的婚检人群中都能检测出来。传染性疾病不仅传染给对方,还会传染给下一代,因此进行婚前检查是非常有必要的。”
尽管婚检对于即将走入婚姻殿堂的青年男女如此的重要,但社会上依旧有很多青年男女因为种种原因抵触甚至抵制婚检。李主任称,整个婚检过程中医护人员会充分尊重个人隐私权,不向无关人员或部门泄露受检对象的检查结果。对于有存在问题及相关影响的,除了告知当事人双方,还会给予建议,也是由双方自己做选择。“比如说如果女方查出乙肝,可以在怀孕后注射免疫球蛋白,以免白熊资讯网母婴传播。”
预防大多数出生缺陷主要有三道防线,即:进行婚检和孕优、孕前保健,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儿童系统保健。婚前检查对防止传染病和遗传性疾病的蔓延,保障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保障民族后代的健康都有重要意义。李主任强调,婚检的目的是发现隐藏的健康问题,避免这些问题在婚后爆发,同时还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如何去应对这些问题才是关键的。婚检查出的问题一般不是很严重,如果婚前男女因为这些而分手,那双方也许需要反省一下感情基础,呼吁适龄男女青年自觉自愿支持婚前医学检查。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两种情形: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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