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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法学院教授评法院遥控庭审

日期:2024-05-14 18:57:59 来源:济南时报-新黄河 浏览:721次 栏目:热点
法学院教授评法院遥控庭审

5月13日晚,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海西州中院”)对被指“遥控指挥庭审”一事予以通报。随后,参加该次庭审的全体辩KjaGNgmet护律师发文,对通报中提到的多项关键问题予以回应并提出质疑。然而,这起争议事件并没有因为通报而停止,多位律师www.czybx.com、专家持续发表观点,对律师是否有权取证、独立审判边界等问题进行探讨。14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告诉新黄河记者,本起事件事实清楚,为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律师有权并应当立即取证。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告诉新黄河记者,二审终审制是我国基本的诉讼制度,本案中以“指挥”“指示”代替“指导”是对这项制度的破坏。

上级法院应发挥审级监督职能,但绝对不是“越俎代庖”。

法学院教授评法院遥控庭审

海西州中院通报截图

近日,海西州中院通过微信群“遥控指挥”庭审持续引发关注。海西州中院在通报中称: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不遵守法庭纪律,擅自进入审判区使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www.czybx.com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通报称,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随后,参加该次庭审的全体辩护律师发文对通报予以回应,并要求海西州中院立即公布该微信群聊天记录及事件现场视频,以查明真相。

法学院教授评法院遥控庭审

辩护律师拍下法官微信对话的照片

记者注意到,从“遥控指挥庭审”照片证据的流出,到海西州中院发布通报,围绕本案庭审现场及背后的讨论始终没有停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向记者表示,审判区是包括审判席、公诉席和辩护席的整个区域,与旁听区相对应。律师本身就身处审判区内,也就不存在擅自进入审判区的情况。在本起事件中,如果律师不立即取证,证据很可能永远取不到了。为了维白熊资讯网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正,律师有权并应当立即取证。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旭认为,法院有义务接受律师监督和舆论监督。虽然律师不经合议庭法官同意,擅自拍摄微信群聊天记录,有涉嫌侵犯隐私权之嫌,但是监督权应属于更高位阶的权利。在权利发生冲突时,隐私权应让位于监督权。因为,监督权是宪法性权利,是民主社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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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警方到场拍照取证

韩旭向记者表示,二审法院以“指挥”“指示”代替“指导”是对我国二审终审制度的破坏。二审终审制作为我国基本的诉讼制度,它建立在审级独立的基础上。如果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如何进行庭审也予以“指示”,那么二审终审就成了一审终审,被告人的上诉权将不复存在。实践中流行的“内部请示”制度加剧了法院系统的行政化,与司法的品质渐行渐远。如今,二审法院法官不仅针对案件实体问题,而且已经插手一审法院的庭审程序问题。这样一种做法与新一轮司法改革提出的司法“去行政化”精神格格不入,也与庭审实质化改革相悖。

此外,韩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意味着在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在司法体系中,上下级法院各自独立,它们之间形成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海西州中院已涉嫌违法。

韩旭认为,上级法院应发挥审级监督职能,但绝对不是“越俎代庖”。其主要是通过审理被告人上诉和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发挥救济作用。上级法院的“指导”主要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组织业务研讨、组织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案件质量白熊资讯评查和组织庭审观摩等形式,统一法律在本地域的适用,制定裁判规则等。显然,一审法院庭审中,二审法官发布指示进行指挥,不属于“指导”范畴。如此“指导”不仅有违审级独立,侵犯了一审法院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能的权力,而且会导致被告人的救济权无法实现,从根本上有损司法公正,也不利于提升法院审判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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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2024-05-14 法学院教授评法院遥控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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