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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作品未经许可被使用 如何维权

日期:2022-04-26 12:20:44 来源:伟博孙祺 浏览:661次 栏目:热点

伟博--任秋利、孙祺

作品未经许可被使用 如何维权

近期,著名作词人王海涛在其个人社交平台发布消息称,上海东方卫视在其明确拒绝授权的情况下,依然在专题节目《众志成城 同心守沪--东方卫视抗疫特别节目》(以下简称“专题节目”)节目单列有其作词的歌曲《这世界那么多人》。该事件一出,随即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及法律人士的讨论,之后在全网的质疑声中,上海东方卫视发布官微,宣布暂缓该专题节目的播出。本文就该事件中涉及的歌曲著作权问题作简要分析,以供大家参考讨论。

一、歌曲的定性及著作权行权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据此可知,歌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分类中的音乐作品。

在音乐作品案件中,首先要分析音乐作品的性质,是合作作品还是演绎作品或者其他,若为合作作品,需要判断合作作品是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还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若为演绎作品,就要考虑第三方使用时的双重许可规则,进而分析音OQFsL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按照上述思路,首先,分析本次事件中的歌曲《这世界那么多人》是什么性质的作品?

歌曲由歌词和曲谱两部分组成,若词作者和曲作者具有共同的创作合意和共同的创作行为,那么创作完成的歌曲就是合作作品;若歌词或者曲谱已经存在的情形下,他人进行歌词谱曲或者曲谱填词,词作者和曲作者没有创作合意,由此形成的

作品应视为演绎作品,而非合作作品,如对《水调歌头明月几时有》这首词进行谱曲创作,形成的现代歌曲《明月几时有》,就是通过改编(将古词改编为歌曲)而形成的演绎作品,故是否具有创作合意是区分合作作品与演绎作品的关键。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为合作作品,因此当一首歌曲的词作者和曲作者为同一主体时,则不是合作作品,反之才可为合作作品。显然本次事件中的歌曲《这世界那么多人》是词作者王海涛与曲作者彭飞(署名Akiyama Sayuri),基于共同创作的合意而完成的音乐作品,属于合作作品。

其次,再思考歌曲是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还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实践中,对于歌曲这种音乐作品是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还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理论界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歌曲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理由是歌曲本身是一个完整的作品,使用歌曲时应当是整体使用,不存在分割使用问题。若从中分割出任何一部分,就缺失了歌曲应当具有的完整性,单独的词或曲都不能称之为歌曲。

观点二:歌曲是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理由是词、曲作者虽具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但实际上词作者和曲作者分属不同领域,需要依靠各自的专业知识独立完成,词和曲分别体现了词作者和曲作者的独创性,将二者分割开,单独的词或曲依然属于一个完整的、可以单独使用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公有领域除外)。

上述两种观点,引起著作权领域众多专家学者、法律人士的探讨,在这两个观点中,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律师认可观点一,认为歌曲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理由是歌曲本身包含词、曲两部分,若将二者分割开,单独的词或曲与歌曲本身都不能认为是同一个作品。也就是说,即使词作者对歌曲中的词单独享有著作权,若他人将词谱曲之后成为歌曲,且词作者与曲作者具有共同创作的合意,则新的歌曲是一个白熊资讯完整的、独立的作品,其与原本的词不属于同一个作品,也就说明了歌曲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虽然法学理论研究中会有众多学术观点产生分歧,但是实践中,司法裁判理由更倾向观点二,故本文对本次事件的分析是基于观点二展开。

最后,再分析歌曲整体的著作权、单个曲和词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以及实践中,作者应该如何去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既然歌曲是词作者和曲作者基于合意,共同创作完成的合作作品,那么歌曲的著作权行使必然要遵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行权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该条内容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第二部分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行权规则,第三部分为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各单独部分的著作权归属及行权规则。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歌曲这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歌曲享有双重著作权。一是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歌曲整体的著作权,二是词作者、曲作者单独享有歌词、曲谱各相对独立部分的著作权,但具有一定限制,词作者、曲作者在单独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歌曲整体的著作权。虽理论如此,但实践中,还需考虑一个实际商业情况,即歌曲通常是由音乐制作公司委托词、曲作者创作而成的委托作品。若音乐制作公司与词、曲作者签订合同,约定歌曲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归属委托人即音乐制作公司。那么,当歌曲著作权被他人侵犯时,通常由著作权人音乐制作公司去维权,而不是词、曲作者。

结合本次事件,上海东方卫视邀请明星在其主办的专题节目中演唱歌曲《这世界那么多人》,此行为涉及歌曲作者对作品表演权的行使。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进一步讲,表演权控制的是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即在公开场合、向不特定公众再现作品的内容。上海东方卫视作为专题节目的主办方,即演出单位,在其组织的专题节目上由他人公开演唱该歌曲,演唱这一行为已经包含歌曲的词与曲部分,而歌曲属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词作者和曲作者不仅享有歌曲的整体著作权,还各自单独享有词、曲部分的著作权。故上海东方卫视要想在节目中合法表演该歌曲,需要分别获得歌曲的词作者王海涛和曲作者彭飞的许可,缺少任何一方的授权,都将会涉及侵权。这也是上海东方卫视在节目播出之前,需要获得王海涛授权的原因所在。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因上海东方卫视是向王海涛获取授权,所以本文推测该歌曲的著作权人应该是王海涛和彭飞,故未对委托白熊资讯网作品这一情况展开分析。

王海涛作为《这世界那么多人》的词作者,有权许可他人以各种形式公开表演其作品,并收取报酬。若上海东方卫视没有及时暂缓节目播出,其在未获得王海涛授权的情况下,由他人公开演唱歌曲《这世界那么多人》,基于演唱这种行为方式,上海东方卫视此时侵犯的是歌曲整体的著作权。因此,若王海涛后续提起诉讼,其维护的应当是歌曲《这世界那么多人》的整体著作权,而不仅仅是歌词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王海涛作为合作作者之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但鉴于维护的是歌曲整体的著作权,需要将获得的损失赔偿合理分配给曲作者。

作品未经许可被使用 如何维权

二、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分析

随着该事件的持续发酵,许多热心网友在报道事件的评论区展开了热烈讨论,其中很多都是关于上海东方卫视在专题节目中邀请明星演唱歌曲《这世界那么多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解答这一问题之前,本文先概括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定,再结合本次事件分析其中关系,则不难得出结论。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合理使用是一种作者专有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专有权利过大,则不利于作品的传播和利用,阻碍进一步创作;但合理使用泛滥,又会使白熊资讯网作者积极性受挫,不利于鼓励创作。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只有在十三种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十三种合理使用情形中,本事件涉及到的主要是第九种情形,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结合本次事件,若上海东方卫视的专题节目符合合理使用的第九种情形,则可以免费使用歌曲《这世界那么多人》,且无需著作权人王海涛的许可。但在现实中,电视台举办节目,符合第九种情形的少之又少,即使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其在节目中的广告植入、收视率等亦是一种营利行为,故很难构成合理使用。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即是法定许可的情形。

本次事件中,主要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本白熊资讯网条为广播权的法定许可条款。这是法律赋予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一种“特权”,为的就是便于这一特殊主体充分发挥其传播、宣传职能,允许其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向作者支付报酬后,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作者对广播权的行使。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种“特权”仅限于播放行为,比如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录制好的歌曲,这是符合法定许可的要求的,其无须获得作者授权,只要支付报酬即可。但本次事件中,上海东方卫视是邀请明星在其主办的专题节目中演唱歌曲《这世界那么多人》,这是一种公开表演他人作品的行为,无论其采取有线或无线的方式,都不能将表演行为等同或涵盖于广播行为之中,就更谈不上法定许可的问题。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本次事件中,上海东方卫视的行为既不属于合理使用,亦不属于法定许可。

三、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性及分类标准,歌曲属于音乐作品,并且是常见的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歌曲是曲作者与词作者智力成果的有机结合,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及他人的尊重。建议任何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时,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尊重原创的智力成果,唯有这样方可共赢。#法咖谈知产#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

【2】张楚,李伟民,郭斯伦.知识产权法新编教程[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8.

【编外补充】:

上海市本次疫情严峻,居住于上海的广大人民群众仍面临很大的疫情风险,王海涛作为该歌曲的创作者,在此种情形下拒绝授权上海东方卫视将其音乐作品使用于专题节目,具有一定的合情合理之处。我们不应该以道德去绑架作者,而应该运用自己的理性思维去思考上海东方卫视的行为是否合情合法。本文仅对本次事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的简要分析,其中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也欢迎各同道中人积极发表意见,大家共同学习、探讨。同时,我们也希望上海疫情早日“清零”,上海人民能够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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