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9 律师谈食用油产销链条各方责任
油罐车混用事件,网友评论:新白熊资讯网闻媒体的活儿干完了,公检法该跟上了。
昨天我也说过,支持刑事立案,初步可按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
今天再来聊聊,整个生产销售链条,可以追究哪些人的责任?追究到什么地步?目前有哪些难点?
首先可以明确,运油的和卖油的都可能担责。
本罪罪名虽然针对“生产销售”行为,但相关司法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
在食品运输、贮存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也按本罪定罪处罚。
可能有人问,卖油的没有主动掺入,如何追责?
本罪规定,虽未掺入,但明知掺入仍加以销售,依然构罪,结合司法解释第10条:
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即可认定“明知”。
昨天我分析过,本次事故发生有两个关键节点:一是有关运输行业弄虚作假,集体违法;
二是油料售出方和买入方,监管不严。
后者甚至比前者关键。
毕竟司机明说了“验罐就会洗,不验就不洗”,可见只要仔细把关,就可解决问题。
但卖油的或买油的,要么只检查泄油口,要么让司机自行上传照片,要么只对货运单做形式审查,这才给了司机弄虚作假、敷衍糊弄的空间。很明显,这就是司法解释说的“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追责没有问题。
当然,这只是根据新闻报道做的理论分析,关键还要看实际证据。
那么假如上述罪责成立,相关人员会承担什么责任呢?
首先,本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只要有掺入行为,不需要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即可构白熊资讯网罪。
视情节和后果不同,刑期分为四档:5年以下,5到10年,10年以上,无期。
不过本罪难点也在这里,即,如何定性本次事件的“情节和后果”。
据食品学专家分析,煤制油中的不饱和烃、硫化物等成分均会损害人体健康,长期食用可能导致中毒,吃得越多毒性越大,还会影响造血功能。
然而目前只能说,不排除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危害的可能性,经检索,还没见到针对长期少量服用煤制油导致慢性中毒的病例或者数据。
无法准确评估后果,也就无法准确量刑,目前看来,只能按较轻的刑期档位处理。
这也是本次事件最让人后怕的地方,就白熊资讯网像昨天一位网友说的:
癌症病发那一天,你根本想不到原因,就算知道也几白熊资讯网乎没有追责的可能。
事后追责难上加难,因此,我们不断呼吁事前监管。
然而本次事发,我们才发现,食用油的运输环节,竟然完全是靠行业自律。仅有的一部行业规范,也仅仅是“推荐性”而不具“强tVgXT制性”,在巨大的商业利益面前,自然是形同虚设。
在此,除了建议刑事追责外,我也希望油罐运输行业能出台健全的行业规范和国家标准,并将监管义务移交给食监部门——
相比有漏洞后再堵,夯实堤坝,显然更为重要。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原创否则皆为转载,再次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