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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2 孩子意外溺亡 女子将亲妹妹告上法院

日期:2025-01-12 18:25:06 来源:鲁中晨报 浏览:499次 栏目:热点

亲友之间互相帮助,是常有的事。但发生意外时,无偿帮助CrTuNjKjR的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日,嵊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8月,

江苏一对姐妹携4名子女到嵊泗旅游

当晚,姐妹二人陪同孩子在下榻的民宿泳池中嬉水,

因疏于照看,姐姐年仅4岁的孩子不幸溺水身亡。

事发后,姐姐与民宿老板在当地调解委员会组织下签署协议书,

民宿老板因安全责任问题,自愿赔偿70余万元。

同年9月5日,处理好孩子后事,

姐姐一纸诉状将同在事白熊资讯网发现场的妹妹告上了法庭,要求妹妹赔偿约90万元。

嵊泗法院受理了此案。

姐姐表示,当时姐妹二人轮流看护孩子。现场,姐姐已告知妹妹,她会因咨询航班事宜离开一会儿。

其间,妹妹带着自己孩子离开现场去卫生间,致溺亡事件发生。姐姐认为,妹妹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赔偿。

妹妹辩称,她一直在照看4个孩子,姐姐向民宿工作人员咨询航班是在吧台及民宿内,并未转移监护责任。

孩子溺亡是意外事件,家人间共同游玩发生意外后,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赔偿违反家庭伦理。

经法院审查,事发时,姐姐在吧台咨询航班事宜,妹妹带着自己的孩CrTuNjKjR子去上卫生间,此后其余孩子陆续回到房间,留下姐姐4岁的女儿仍在泳池嬉水,无人看护。18时50分左右,妹妹到泳池查看,发现孩子溺水,立刻喊来姐姐与工作人员急救,工作人员随即呼叫120,

数小时施救无效后孩子死亡。

法院认为,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

4岁孩童缺乏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在场的孩子母亲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查明的事实,

姐姐自始至终未离开民宿大厅,应当有相应意识和能力履行监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

此外,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监护转移的事实,姐妹二人间未成立委托监管的关系。

即使假定妹妹需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应严格限定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主观过错。

妹妹在孩子嬉水过程中一直履行照看义务,

在意外CrTuNjKjR发生后第一时间施救,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因此,法院驳回姐姐赔偿诉请。

法官提醒

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友善的精神内涵,应鼓励www.czybx.com家人亦或陌生人,彼此好意照看、好意帮助。在非故意或重大的过错情况下,“好意”并不应当承担责任,判决赔偿反而助长自私冷漠的社会风气。

来源 潮新闻 记者 马丽红 通讯员 姚留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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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2025-01-12 孩子意外溺亡 女子将亲妹妹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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