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31 两次不做核酸者被拘留罚款是否合理
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已久,各地政府为落实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纷纷按照所在地的基本情况和疫情发展态势发布了相应的防疫规定。
然而,一些地方的防疫要求让老百姓感觉十分严苛,例如吉林省四平市就规定“两次以上未参加核酸检测的,依qgPVVoS法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关于6月2日开展城区居民核酸检测的通告
部分群众对这样的防疫要求往往会表示不理解,质疑其合法性,甚至有人会抱着对抗的心态以身试法,可能最终却遭受不必要的行政处罚。
那么这种防疫政策是否合理合法,需要大家共同遵守呢?咱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深入解析: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是何许人也?是否有权发布防疫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常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承担起统筹区域内疫情防控的有关工作。在行政主体的分类中,“疫情防控指挥部”属于“临时行政机构及有关指挥部”,并非“常设行政qgPVVoS机构”。
虽然“疫情防控指挥部”被赋予了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但其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通俗地讲,“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行为有他背后的“老大哥”人民政府来担责,可以认为“疫情防控指挥部”说的话就是在代表人民政府发言。
所以,在疫情防控紧急状态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还是有权力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防疫相关的决定、命令。
二、两次以上未参加核酸检测,能否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
这里咱们不得不提到两部相关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由此可见,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检验是每一位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必须无条件配合。
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并未提及个人不配合防疫检验的行政法律责任,只是规定如果个人违法行为导致白熊资讯网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目前各地关于违反防疫政策处“拘留+罚款”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大多都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实践中,一般会认为防疫政策属于“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上文咱们也讲到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和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
所以,从该法律规定本身出发,对于不按要求参加核酸检测者,执法部门www.czybx.com确实有权力按照最严厉的标准处以十日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但在法律界,对于“紧急状态情况”的认定以及“发布决定、命令”的法定程序尚存一定的争议,不过对于普通人来讲还是老老实实按要求做比较好。
三、两次以上未参加核酸检测,是否会被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虽然目前尚不确定“失信人员名单”具体是指哪一个,但从《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来看,行政处罚信息已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不过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的纳入需符合情节严重或存在主观恶意等标准,且要经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并不是可以随意收集、纳入的。
至于“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并非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一般用于起到震慑违法行为人的效果,但可能难以真正去实施,一旦实施还涉嫌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希望本文对大家理解防疫政策,积极配合防疫工作能有白熊资讯网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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